中国物资再生协会贵金属再生专委会受邀参加2015电子废物EPR国际研讨会
发布时间:
2015-05-15
2015年5月14日,由环保部固废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环保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电子废物回收处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主办,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欧洲联盟、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单位协办并支持的“2015电子废物EPR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中国物资再生协会贵金属再生专委会作为中国贵金属再生行业唯一综合性组织受邀参加此次国际研讨会,并和环保部相关负责人以及与会来宾就中国当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发展情况及其中的贵金属回收提炼现状进行了交流与探讨。

据环保部污染防治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不仅是环境问题,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息息相关。一方面,固废与化学品导致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问题愈发突出,环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另一方面,资源的有效再利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有许多有用的资源,据统计,电子废弃物中含有约40%的金属30%的塑料以及30%的氧化物。除此之外,电子废弃物中还含有大量的稀有金属和贵金属,比如金、银、铜、锡、铬、铂、钯等等。因此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完善固废与化学品环境管理政策对于发展循环经济,克服资源短缺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制约,促进环境健康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作为发达国家解决垃圾围城困境过程中诞生的制度产物,是促进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有效环境政策工具。荷兰、法国环保部代表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相关负责人介绍了西方国家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发展与执行情况,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在欧洲国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同时各国政府也对该制度的支持力度很大。该制度对改善、保持欧洲地区的环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有效促进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我国于2012年率先针对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微型计算机5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给予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处理基金制度,显著促进了电子废物的无害化回收处理。但是中国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相关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回收处理获得资源的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并且面临生产者责任界定不清晰、非正规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等诸多挑战。
会议期间,中国物资再生协会贵金属再生专委会秘书长边疆分别与环保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荷兰、法国环保部等代表交换了意见。我国作为全球电子电气产品的第一大生产和消费国,电子废弃物呈逐年增长态势,电子废弃物是一座名副其实的“城市矿山”,如处理不当,对环境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影响也是远胜于传统垃圾的。一方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铅、镉、汞、六价铬、聚氯乙烯塑料、溴化阻燃剂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处理不当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巨大危害;另一方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富含金、银、铂、钯、铁、铝、铜及各种稀贵金属,以及可供回收利用的塑料等多种资源,如果能够再生利用,则有助于解决资源日益短缺的问题。
为此,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企业的发展实际,尽快建立和完善以生产责任延伸制度为切入点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与处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废弃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显得格外迫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我国企业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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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是指生产者应承担的责任,不仅体现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而且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废弃后的回收与处置。生产者须承担五个责任:环境损害责任(Liability),生产者对已经证实的由产品导致的环境损害负责,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并且可能包括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经济责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y),生产者为其生产的产品的收集、循环利用或最终处理全部或部分付费,生产者可以通过某种特定费用的方式来承担经济责任;物质责任(Physical Responsibility),生产者必须实际地参与处理其产品或其产品引起的影响,包括发展必要的技术、建立并运转回收系统以及处理他们的产品;所有权责任(Ownership),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生产者保留产品的所有权,该所有权牵连到产品的环境问题;信息披露责任(Informative Responsibility),生产者有责任提供有关产品以及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对环境影响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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