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修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全文)


发布时间:

2015-11-18

修订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环境保护部组织修订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见附件),要求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2015年11月9日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等。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见附1,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医疗机构、实验室、机动车保养维修等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参照附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见附2。

IMG_256IMG_257

IMG_258IMG_259IMG_260

IMG_261IMG_262IMG_263

IMG_264IMG_265IMG_266

IMG_267IMG_268IMG_269

IMG_270IMG_271IMG_272

IMG_273IMG_274IMG_275IMG_276

 

IMG_277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