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点评-税收红利落地,盈利能力提升


发布时间:

2015-06-30

核心观点:

增值税退税优惠出台,再生资源受益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该目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该政策与原有《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相比较,主要是增加了对再生资源类的税收优惠,给予相关综合利用资源及产品30%-70%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政策变招,直击痛点

2008年底,我国曾出台《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该政策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2010年底以前,实行先征后返增值税政策。2009年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2010年按50%的比例退还。2011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退回。我国再生资源现行回收渠道从业门槛低且非常分散,正规合法的回收体系尚未建成,大量从事回收的个体商贩缺乏环保意识,因此针对回收环节的税收优惠并未有效解决大量货源流向非法散户的问题。此次政策将税收优惠的受益方变为拆解、利用企业,相比较再生资源回收环节,拆解利用环节有较高进入门槛,从业企业经营规范、环保达标且具备一定规模,行业集中度也相对较高。因此我们认为本次税收优惠将有效引导再生资源向正规拆解利用企业流动,有助于我国建立正规合法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利好行业长期发展。

国内渠道最受益,盈利能力显著提升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主要向个体户进行采购,供应商难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回收利用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此次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后,以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行业为例,将至少提升盈利能力20%以上,正规拆解利用企业的竞争力将进一步提高。

核心关注渠道整合能力

增值税退税政策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利好行业长期发展,国内回收利用企业最直接受益。按照企业国内回收占比及弹性大小,建议依次关注A股再生资源相关标的:格林美、ST秦岭(中再生)、东江环保、桑德环境、赤峰黄金、豫光金铅、怡球资源等。我们认为税收优惠仅是再生资源行业政策利好之一,未来环保要求全面升级将推动多领域再生资源潜在需求释放,相关配套政策红利将着力于回收体系建设,回收渠道整合能力将成为核心竞争力。我们认为相关行业龙头有望借力资本市场+互联网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实现回收+利用一体化,大幅提升盈利能力,重塑行业竞争格局。重点推荐配置:豫光金铅、赤峰黄金、怡球资源。

风险提示

环保政策执行力度不及预期;回收体系建设进度低于预期;回收渠道整合进度低于预期。

---------------------------------------------------------------------------------------

重大利好,再生资源重启增值税退税

增值税退税优惠出台,再生资源受益。6月10日,环保税征求意见稿出台,我们即预期再生资源行业的相关财税政策会同步跟进,国内回收利用企业将直接受益,我们的预期得到兑现。6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该目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该政策与原有《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相比较,主要是增加了对再生资源类的税收优惠,给予相关综合利用资源及产品30%-70%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政策变招,直击痛点。2008年底,我国曾出台《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原政策针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2010年底以前,实行先征后返增值税政策。2009年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2010年按50%的比例退还。2011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退回。我国再生资源现行回收渠道从业门槛低且非常分散,正规合法的回收体系尚未建成,大量从事回收的个体商贩缺乏环保意识,因此针对回收环节的税收优惠并未有效解决大量货源流向非法散户的问题。此次政策将税收优惠的受益方变为拆解、利用企业,相比较再生资源回收环节,拆解利用环节有较高进入门槛,从业企业经营规范、环保达标且具备一定规模,行业集中度也相对较高。因此我们认为本次税收优惠将有效引导再生资源向正规拆解利用企业流动,有助于我国建立正规合法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利好行业长期发展。

 1 :再生资源税费历次调整

生效时间

文件名称

主要内容

2001年5月1日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

2001年5月1日起,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2008年1月1日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

除部分产业,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部取消,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再生资源行业享受减按90%计入所得税

2009年1月1日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对再生水、废旧轮胎原料生产胶粉、翻新轮胎等免征增值税,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等

2009年1月1日

《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取消销售免征增值税政策。在2010年底以前,实行先征后返增值税政策。2009年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2010年按50%的比例退还。2011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退回,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2011年1月1日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对销售以工业余热、餐厨垃圾发电、回收废矿物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对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纤维板等产品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80%政策。

2015年7月1日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相关综合利用资源及产品30%-70%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

国内渠道最受益,盈利能力显著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主要向个体化进行采购,供应商难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回收利用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此次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后,以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行业为例,将至少提升盈利能力20%以上,正规拆解利用企业的竞争力将进一步提高。

表2: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现行目录30%退税测算(单位:元/台)

产品

材料价值

应交增值税

退税30%

电冰箱(≤150L)

58.68

9.98

2.99

电冰箱(150L以上)

187.85

31.93

9.58

窗式空调器

132.35

22.50

6.75

壁挂式空调器

211.52

35.96

10.79

柜式空调器

422.57

71.84

21.55

波轮双杠洗衣机

105.77

17.98

5.39

波轮全自动洗衣机

119.67

20.34

6.10

滚筒洗衣机

174.53

29.67

8.90

电视机(25寸以下CRT)

44.10

7.50

2.25

电视机(25寸以上CRT)

57.55

9.78

2.94

台式电脑(含显示器)

53.55

9.10

2.73

数据来源: 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 、 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盈利提升20%以上。2013年中再生营业收入为11.41亿元,净利润为1.34亿元,处理量为762.86万台,以此计算,中再生单台废旧家电收入(含补贴)为149.50元,单台净利润为17.55元。由于中再生是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龙头企业,13年处理量约占官方总量的19%,因此我们以中再生为例计算,增资税退税政策(30%)对企业盈利的影响。

我们假设中再生单台收入中包含的基金补贴为80元,故中再生单台废旧家电再生资源价值约为69.5元,如果这部分收入享受30%的增资税退税优惠则可增加盈利3.54元/台,盈利可提升20.43%。

图1:税收优惠对中再生收入、净利影响的测算(单位:元/台)

IMG_257

数据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司公告、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

核心关注渠道整合能力

增值税退税政策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利好行业长期发展,国内回收利用企业最直接受益。按照企业国内回收占比及弹性大小,建议依次关注A股再生资源相关标的:格林美、ST秦岭(中再生)、东江环保、桑德环境、赤峰黄金、豫光金铅、怡球资源等。我们认为税收优惠仅是再生资源行业政策利好之一,未来环保要求全面升级将推动多领域再生资源潜在需求释放,相关配套政策红利将着力于回收体系建设,回收渠道整合能力将成为核心竞争力。我们认为相关行业龙头有望借力资本市场+互联网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实现回收+利用一体化,大幅提升盈利能力,重塑行业竞争格局。重点推荐配置:豫光金铅、赤峰黄金、怡球资源。

风险提示

环保政策执行力度不及预期;回收体系建设进度低于预期;回收渠道整合进度低于预期。

附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表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退税比例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比例

一、共、伴生矿产资源

1.1

油母页岩

页岩油

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1.2

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

电力

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100%

1.2

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

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二、废渣、废水、废气

2.1

废渣

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2.2

废渣

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

1. 42.5及以上等级水泥,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 综合利用企业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
3. 产品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

70%

2.3

建(构)筑废物、煤矸石

建筑砂石骨料

1. 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 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的,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2.4

粉煤灰、煤矸石

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2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50%

2.5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

电力、热力

1. 产品原料6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 综合利用企业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电力(燃煤发电企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2.6

氧化铝赤泥、电石渣

氧化铁、氢氧化钠溶液、铝酸钠、铝酸三钙、脱硫剂

1. 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 不得生产二次废渣

50%

2.7

废旧石墨

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

1. 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 综合利用企业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2.8

垃圾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

电力、热力

1. 产品原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 综合利用企业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100%

2.9

退役军用发射药

涂料用硝化棉粉

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50%

2.10

废旧沥青混凝土

再生沥青混凝土

1. 产品原料3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 产品符合《再生沥青混凝土》(标准号GB/T25033-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2.11

蔗渣

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

1.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 生产蔗渣浆或者直接制浆生产各类纸的,应当符合《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2.12

废矿物油

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1. 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 综合利用企业符合《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2.13

环己烷氧化废液

环氧环己烷、正戊醇、醇醚溶剂

1. 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 综合利用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50%

2.14

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

再生水

1. 产品原料10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 产品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2.15

废弃酒精和酿酒底锅水、淀粉、粉丝加工废液、废渣

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乳酸钙、沼气、饲料、植物蛋白

产品原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2.16

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微生物蛋白、干化污泥、燃料、电力、热力

1. 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原料6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2.17

煤焦油、荒煤气(焦炉煤气)

柴油

1. 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 综合利用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50%

2.18

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

石膏、硫酸、硫酸氨、硫磺

1. 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 石膏的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总氮含量不低于18%。

50%

2.19

工业废气

高纯度二氧化碳、工业氢气、甲烷

1. 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工业氢气产品符合(GB/T 3634.1-2006);甲烷产品符合(HG/T 3633-1999)规定的技术要求。

70%

2.20

工业产生的余热、余压

电力、热力

产品原料10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100%

三、再生资源

3.1

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

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氧化钴

1. 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 镍钴锰氢氧化物符合《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GB/T20300-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0%

 

3.2

废显(定)影液、废胶片、废像纸、废感光剂等废感光材料

1. 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 综合利用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30%

 

3.3

废旧电机、废电线电缆、废铝制易拉罐、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太阳能光伏器件、废旧灯泡(管)及其拆解物

经冶炼、提纯生产的金属及合金(不包括镁及铁合物),炼钢铁炉料

1.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相关废旧产品拆解规定了资质条件的,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自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购入。
3. 炼钢铁炉料符合《废钢铁》(GB422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炼钢铁炉料的销售对象为钢铁冶炼企业,炼钢铁炉料企业申请退税时需一并提交销售对象的主要情况。

30%

 

3.4

废催化剂、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线路板蚀刻废液、锡箔纸灰

经冶炼、提纯生产的金属、合金及金属化合物,冰晶石

1.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金属化合物的金属含量不低于95%;
3. 综合利用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30%

 

3.5

稀土产品加工废料、废弃稀土产品及拆解物

稀土金属及稀土氧化物

1. 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 综合利用企业符合《稀土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30%

 

3.6

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制品(PVC)、废铝塑(纸铝、纸塑)复合纸包装材料

汽油、柴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摩托车、家电、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及再生塑料制品

1.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 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mg/g,水分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
3. 综合利用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50%

 

3.7

废纸、农作物秸秆

纸浆、秸秆浆和纸

1.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 废水排放符合《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
3. 利用废止生产在生纸浆和再生纸的,符合《制浆造纸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3. 综合利用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50%

数据来源: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

IMG_258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