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发布时间:

2015-07-29


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并于日前公布了“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从宏观角度来说,《目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再生资源行业发展,鼓励再生资源规范化使用;从增值税角度来说,《目录》的出台是为了解决进项税不足问题。

 

历年政策回顾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新财税政策变化

1. 新政策取消了审批认定,由纳税人自我陈述,提供资料,并承担法律责任;


2. 新政策注重纳税信用的应用,纳税信用C、D级的纳税人不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3. 新政策将近年来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进行了整合归一;


4. 新政策统一实行即征即退方式;


5. 新政策对综合利用的原料和综合利用产品品种进行了补充和调整。新增:废纸、农作物秸秆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利用报废汽车等拆解的废钢铁生产炼钢炉料;利用稀土产品的加工废料、废弃稀土产品及拆解物生产稀土金属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内容。


6. 新政策设置了四档退税比例,即100%、70%、50%、30%,取消原有80%比例,精简了退税比例档次;


7. 新政策对部分新增或原有名词(如废渣、再生水、垃圾、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的概念解释更为清晰。

 

新政出台后需注意事项

1.享受优惠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2.影响享受优惠的因素: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已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条件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已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新政风险提示

纳税人生产的相关产品和劳务,应完全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列举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纳税人对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单独核算;

纳税人对可享受即征即退的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等应在单独档次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当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按规定调整,恢复正常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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